联合国海洋法公约

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英语: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)指1982年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(缩写也是UNCLOS)所决议个海洋法公约。

不同海域个权利规定 编辑

 
基线、內水、领海、毗连区、专属经济区、大陆架、公海
  • 内水: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个所有水域搭水道。沿岸国有得绝对个权利。
  • 领海:基线之外12海浬个水域。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並运用其资源。外国船舶有得“无害通过”权,而军舰经领海国许可,也好进行“过境通过”。
  • 毗连区:领海之外个12海浬水域。沿岸国好执行管辖领海个反走私、反偷渡法律。
  • 专属经济区:领海基线起算,不应超过200海浬个水域,除脱离另一个国家更近个点。所属国家具有勘探、开发、使用、养护、管理海床搭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个权利,对人工设施个建造、使用、科研、环保咾啥个权利。
  • 群岛国水域:群岛国搭大陆型国家个地理形势推扳交关,渠拉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端岛屿个远点相连。箇種端点连线区域内个水域,称为群岛水域,好算该国个领海。从此基线起算200海浬算该国个专属经济区。
  • 公海:适用于领海以外个以下水体:洋、大型海域生态系统(譬方北极海日本海、东海、南海、北海阿拉伯海)、封闭或者半封闭海域搭河口(譬方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、芬兰湾、孟加拉湾、墨西哥湾)、河流、湖泊、地下水系统搭蓄水层、湿地。公海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、海。公海航行个船隻只受船旗国管辖,但假使发生海盗事件、奴隶贩卖案件,任何国家侪好介入管辖。